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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認領人。 
2. 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右列一、二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 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 
2.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3. 撫養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書。 
4. 申請人私章、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5.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須經駐外管處或代表機構簽證)。
註:外國人認領本國人子女時,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註銷登記,改報外僑居留證。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