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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閱覽)中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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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戶籍謄本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4.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本人及被申請人(含戶長及戶內人口)等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
  3.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注意事項

為避免英文戶籍謄本所載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姓名與其護照不同,致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請申請人提具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關係人之我國護照,倘無我國護照,請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或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規費

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15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務所

 

※中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人

  1. 本人
  2. 利害關係人 (104.09.01起修正規定)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3.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注意事項

  1.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2.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3.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規費

  1. 戶籍謄本,以張計算,每張15元。
  2.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以張計算,每張10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申請閱覽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或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代發他所檔存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