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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更正、撤銷、註銷登記(更正出生別、出生地、父母姓名、配偶姓名)


◆ 申請人資格:
1. 本人。
2. 原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 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應憑左列證件之一提出申請更正:
(1)政府機關所核發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2)臺灣省光復前之戶口調查簿、謄本或有關戶籍資料。
(3)各級政府機關或合法團體之證明文件。
(4)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及檢察署處分書等。
(5)公私立醫學或合格助產士接生之出生證明書。
(6)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及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肆)業證明文件。
(7)其他足資證明文件(須經實體審理者為準)。
2. 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逕為登記。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