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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自108年6月1日起下列戶籍登記項目申請人可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無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1、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至108年6月1日起實施。

 

2、內政部有關「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及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為申請人、及「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3、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有關旨揭6項戶籍登記項目,開放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