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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113年9月10日生效

修正「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新增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符合申請資格條件得申領生育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