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府服務(行動化服務)
本所為強化為民服務,節省民眾往返奔波的時間,對於須親自申請案件(如印鑑登記、印鑑變更、補發國民身分證)且因年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等,不便無法親至戶所申辦戶政業務者,提供到府(院)服務,提升服務品質及民眾滿意度。
(一)年邁行動不便者。
(二)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
(三)重大傷病住院或在家療養不便外出者。
(四)其他經戶所核准辦理者。
二、服務項目:
(一)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
(二)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三)自然人憑證。
(四)居住查實。
(五)其他依規定須由本人親自至戶所申辦,無法委託他人辦理之項目。
三、服務地區:
(一)以設籍本區並實際居住之處所或安養中心為原則,如官田老人養護中心。 (二)申辦服務地點為戶所轄區以外地區,依法無法委託,必要時宜由戶所查證當事人申請真意,經本所核准由申請人備妥交通工具前往服務。
四、申請流程:
(一)原則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配偶、親屬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口頭或書面委託方式向戶所提出申請,例外情形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向戶所提出申請。
(二)審核申請人資格及相關證件。
(三)戶所排定時間派員到府(院)服務查證辦理。
(四)經查證無誤時,案件申請書即當場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配偶、親屬或實際照顧者簽名以示同意辦理,無法簽名時得按指印(需有2位證明人簽名)。
(五)配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屬或實際照顧者至戶所領取書證及繳納規費。
五、服務時間:
戶所於上班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派員提供服務。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 1.應檢附之書表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印鑑章或相片等),請申請人自行備妥。 2.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變更者,如當事人意識不清,無意思表示能力,應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辦理。
● 年滿65歲、重症肢障等行動不便或有6歲以下幼兒的家庭,可申請「戶政行動化」服務
英文 Families with member(s) over 65 years of age, severely handicapped, and with limited mobility or with children under 6 years of age may apply for the "Mobil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ervices. 越南語 Gia đình có người đủ 65 tuổi, khuyết tật nặng hoặc trẻ dưới 6 tuổi, có thể đăng ký dịch vụ “Hộ chính di động hóa”. 印尼語 Kelarga yang memiliki lansia yang telah berumur 65 tahun, penyandang cacat berat atau anak di bawah umur 6 tahun dapat mengajukan layanan “Sipil Mobile” 泰語 ครอบครัวผู้ที่มีอายุ 65 ปีมีพิการอย่างรุนแรงและผู้อื่นที่มีความไม่คล่องตัวหรือเด็กอายุต่ำกว่า 6 ปี สามารถสมัครใช้บริการ「 การจัดการครัวเรือนโมบา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