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專區
依據內政部101年7月9日台內戶字第1010241670號函、99年2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90032922號函及內政部民政司99年2月3日內民司字第0990020250號書函之意旨:
行政區劃調整後,民眾如無遷徙事實並申請戶籍登記,其國民身分證無庸換領,該證仍有效;是以本次里鄰調整實施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全面換發,然為使民眾熟悉調整後之里鄰別,並方便各機關(單位)識別新舊里鄰,採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調整後之新里鄰標籤及戶口名簿以章戳標註之方式施行,有關黏貼及標註方式請參閱<附件一>。
身分證貼紙樣本及黏貼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