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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旅外國人受疫情影響逾2年未返國經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後,衍生相關權益保障事宜。

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次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考量戶籍登記之目的係為明確個人身分狀態,針對民眾確有發生戶籍法規定應為登記之事實者,依法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事宜。是以,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當事人既已出境,現未於國內有居住之事實,自應依上開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並落實戶籍管理。

有關出境2年戶籍遷出僅為戶籍管理制度,該戶籍遷出並未影響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有關當事人之健保、勞保、國保、地價稅課徵及所得稅課徵等問題,內政部前於109年12月28日函請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及勞動部研議採取相關因應措施。嗣僑務委員會110年1月15日邀集上開部會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因應作為,目前各該主管機關已有相關因應作法如下:

1.【衛福部】健康保險資格:未超過4年返國即可納保;若出境超過4年,返國6個月後可以參加健保,但如果是受僱人員,不用等6個月,就可立即復保。

2.【勞動部】國民年金及勞保之老年年金給付:審核通過可續領。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到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即可續領,並補發停發期間的給付。

3.【財政部】

♦個人綜合所得稅:從寬協助。民眾備妥相關事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後,依規定就個案事實從寬協助,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

♦地價稅:隔年返國不影響。民眾遷出後次年9月22日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者,遷出戶籍的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