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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告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 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依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1100104442號

主旨: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期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令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