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獎勵市民生育發放生育獎勵金,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第一名及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後:每名新臺幣五萬元。
臺南市政府獎勵市民生育發放生育獎勵金,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第一名及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第五名以後:每名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