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一、本人(年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
二、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另一方同意書)。
法令依據:
一、原住民身分法。
二、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應繳書件:
一、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更正姓名申請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須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未成年子女回復傳統姓名,應由父母攜帶雙方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共同辦理,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辦理者,應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另一方子女回復傳統姓名同意書辦理。
三、基於子女應從父或母姓,其子女若因而改從未回復傳統姓名之父或母姓時,應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申請改姓,請檢附父母雙方簽具之變更子女從姓約定書辦理。
四、配偶及子女隨同變更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
五、回復之傳統姓名如有錯誤者,得申請更正,以一次為限。
六、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以一次為限。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或預約申請(填具預約申請書)。
相關表單:
一、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更正姓名申請書。
二、子女回復傳統姓名同意書或變更子女從姓約定書。
三、預約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