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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本人。
2. 戶長。
3. 受委託人。

◆ 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凡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含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須檢具以下書件之一:
(1)遷入自己所有(含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憑公證租賃契約書(驗正本)辦理。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遷入者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名義之該房屋繳納又電費、電話費或瓦斯費收據處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3.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
4. 84年月1日起開辦一地遷徒登記作業,戶籍遷徒可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