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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能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

◆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 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確定離婚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 
2.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如係外文者並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3.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到場辦理,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4.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以白色背景之彩色照片一張。
註:(一)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二)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同意。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