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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結婚當事人。 
2.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核准者為限)。

◆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結婚證書、結婚書約。 
2.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可親自簽名)。 
3. 在國外結婚者,其證書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譯本應經駐外館處、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公)證。 
4. 與外國人或在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單身證明(單身證明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東南亞地區人士另應經我外交部覆驗)。 
5. 在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申請期限:結婚採登記生效制,當事人應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 

                      記,可於結婚日前3日辦理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結

                      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