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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收養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被收養人如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雙方共同為之)。。 
2. 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1080條】)。
2.戶口名簿、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被收養人如未成年,則由法定代理人雙方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以上證件辦理。(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妥最近二年內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新式彩色白底相片一張及工本費50元換發新證,十四歲以下尚未領證者免附)。
3.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4.在國外作成之書件,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含中譯本及委託書)。
5.與大陸地區人民終止收養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含委託書)。
6.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備註:
終止收養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