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資格: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右列一、二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
◆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法院認可裁定書」及「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
2.依民法1078條規定,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請另提憑養子女從姓約定書辦理。 3.戶口名簿、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如需換證應備妥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相片一張)。
4.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5.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6.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備註:
1.民法96.5.23修正後第1079-3條,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
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2.收養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