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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監護人。
2. 受委託人。

◆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民法第一千九十四條順序規定)。
2. 委託監護:被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3. 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4. 法院指定:法院指定文件。
5. 選定監護:親屬會議選定之選定書件。
6. 禁治產監護:法院禁治產宣告文件。
7.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8. 國外委託代辦,須經我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註:
(一)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屬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禁治產人之監護,依下列順序定之:(1)配偶(2)父母 (3)與禁產人同居之祖父母(4)家長(5)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