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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領、換領、補領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

  1. 初領或補領:

    (1) 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2. 換領:

    (1) 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應備證件

  1. 初領:

    (1) 當事人印章、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

    (2) 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 補領:

    (1) 本人印章(或簽名及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

    (2) 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 經戶政機關查對詢問當事人戶籍資枓不符者,應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

  3. 換領:

    (1) 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 但若舊證破損嚴重或相片無法辨識者,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4.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如申請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則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代辦,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仍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注意事項

本部103年6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號公告 有關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規費

  1. 初領:每張收費新臺幣50元。

  2. 補領:每張收費新臺幣200元。

  3. 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50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3.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同時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