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國內離婚:
(一)協議離婚
1.由雙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3.以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之日為離婚生效日。
(二)判決離婚
1.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3.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期為離婚生效日。
(三)應繳證件
1.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2年內二吋照片一張(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之彩色照片,一併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2.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
二、在國外離婚
(一)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委託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三)應繳證件
1.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2年內二吋照片一張(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之彩色照片,一併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離婚登記(或離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