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各類戶籍登記,本應提出戶口名簿,如申請人不願或不便請求戶長提出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仍應告知自行向戶長索取,如確實無法取得,具明理由,書面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再據以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