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印鑑

問:第一次辦理印鑑證明可以委託他人代辦嗎?

答:第一次申請印鑑證明前需先辦理印鑑登記,辦理印鑑登記須由本人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但如您設籍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則您可至您籍設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但若已登記印鑑在案,可出具委任書委託他人代辦印鑑證明。

問:我未辦過印鑑登記,但我長期居住國外戶籍已被代辦遷出,現在我需要印鑑證明,該怎麼辦?
答:您可於國外填具委託書,委託書上註明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份數,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後,委任他人辦理或經由駐外館處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問: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可以申請印鑑證明嗎?
答: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辦理。

問:我在台北已辦過印鑑證明了,現在我的戶籍遷到貴轄,還需要重辦嗎?
答:您只要戶籍遷離原轄區戶政所,印鑑證明即失效,應重新至您的現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