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父或母不能共同時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攜帶身分證、印章申請。 二、如有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應附初次設籍謄本,但第二次改名者,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依本款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