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授權人 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 三、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證者免)戶口名簿、印章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四、約定從養母姓者,應提養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辦理。 五、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應附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六、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申請人可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所申辦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