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具下列文件向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明層轉內政部許可。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
二、經駐外館處認(驗)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或依國籍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
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五、附繳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六、父、母或養父母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七、出生證明及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八、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九、證書費。(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