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明層轉內政部許可。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
二、經駐外館處認(驗)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
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在國內之居住年限及日數證明文件正本(須符合持有外僑居留證繼續滿五年且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即須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符合上揭本法居住年限之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
五、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
六、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七、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八、證書費。(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