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用戶身分確認服務系統申請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一、依據內政部109年10月16日台內資字第1090441828號函辦理。二、修正內容係內政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政策,政府SSL憑證簽發服務改由政府伺服器數位憑證管理中心(GTLSCA)提供(第三點),同時為使服務管理更臻完善,新增申請機關(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五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