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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 臺南市政府 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府民戶字第1000242783號令發布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府民戶字第1000750579A號令修正發布自100年10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府民戶字第1060299110A號令修正發布自106年7月3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府民戶字第1070920317A號令修正發布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府民戶字第1081171782A號令修正發布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府民戶字第1100752816A號令修正發布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府民戶字第1120058686A號令修正發布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一、 為 獎 勵 本 市市民生育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 一百 十 二 年一月一日 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
    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
    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
    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
    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
    人提出申請 ;其父母死亡者 並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 所定 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之限制。
    四、符合 第 三 點申請 規定者, 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 個 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
    獎勵金:
    (一) 第一名 及第 二 名 新臺幣 二 萬 元 。
    (二) 第三 名 及 第 四 名 新臺幣 三萬元 。
    (三) 第五名 以後 每名 新臺幣五 萬元 。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五、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
    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但
    具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六、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 三 點申請資格
    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其辦理申領。
    七、申請人經查不符本要點之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獎勵
    金者,應立即返還生育獎勵金。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 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 支應 並 將款項撥付各戶政所,由
    戶政所辦理發放。
    九、中華民國一百 十 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 之新生兒 依本要點修正前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