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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變更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 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時,應為住址變更。
2.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住變者有身分證者、均須帶齊)、印章(部分人口住址變更時,應攜帶雙方戶口名簿、新任戶長印章)。
3. 未成年人單獨住址變更,須與新住地同戶內有三親等內之成年親屬始可住變。
4. 住址變更單獨另立一戶,應提證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近一期房屋稅單、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提憑租賃契約(須經法院公證)外,如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房屋須提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近一期房屋稅單、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須正本)。
5. 委託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應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6. 未成年人住址變更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或母一方無法共同申辦時,應加附他方委任書。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