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資格:
1. 配偶
2. 戶長
3. 親屬
4. 同居人
5. 經理殮葬之人
6. 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7.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8.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9.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死亡診斷書或相驗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2.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其配偶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印章(可親自簽名)、國民身分證。
3. 國外死亡者,其外文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外文譯本應經我駐外館處、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公)證。
4.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註: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