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臺內戶字第八八九一一三六號函示:戶政事務所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末位數字為「四」之編號,均不配賦民眾使用;除已使用末位數字為「四」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當事人如申請變更,可另配賦新號外,不受理以諧音不雅為由申請變更編號。(二)臺端如符合上述條件請攜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拍攝之彩色相片(白色背景、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1張及私章、五十元規費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統號變更手續。
(一) 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臺內戶字第八八九一一三六號函示:戶政事務所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末位數字為「四」之編號,均不配賦民眾使用;除已使用末位數字為「四」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當事人如申請變更,可另配賦新號外,不受理以諧音不雅為由申請變更編號。
(二)臺端如符合上述條件請攜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拍攝之彩色相片(白色背景、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1張及私章、五十元規費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統號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