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國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護照須親辦或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委辦。
外交部為提昇我國護照公信力,避免護照遭不法人士冒辦,並爭取更多國家給予我國人民免簽證待遇,自100年7月1日起「全面強制首次申請護照親辦」,即「首次」申請護照者需「親辦」或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由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護照。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提醒民眾,戶政事務所係辦理「人別確認」,護照仍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受理及核發,民眾如無法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護照,需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由旅遊業者或親友代辦。為服務臺南市各區民眾,臺南市市民可至臺南市37區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另為方便上班及就學民眾,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永康區、新營區、歸仁區、仁德區、佳里區星期六上午延長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除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護照者外,需先備妥「國民身分證正本」、「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護照用照片2張」親赴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由戶政人員「確認人別」(確認當事人身分),在申請書上蓋章後,再交還民眾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委由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護照。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等親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或備妥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護照用照片2張、戶口名簿及相關證明文件(即陪同者應提繳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其他機關核發可資證明其關係之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由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護照。
備註:
一、103年7月1日起,可向任一地戶所申辦人別確認。
二、自105年1月1日起「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放寬至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